1、双方都是军人。双方无任何过错,一方要求离婚。
军婚保护制度针对的是配偶是非现役军人的现役军人,如果配偶也是军人,两个人就可以自愿离婚,不需要征得对方同意。但是根据《军队贯彻实施<婚姻法>若干问题的规定》第11条规定,如果双军人自愿离婚或一方要求离婚的,首先需要双方所在部队领导或政治机关进行调解,如果调解无效,符合离婚条件的,由政治机关出具证明后,才能协议离婚或者诉讼离婚。
2、现役军人自己要求离婚,不需要必须征得地方配偶同意
(1)现役军人自己要求离婚,不需要征得地方配偶同意。反向说也是一种对军人一方的照顾和保护,在这种情况下,根据法律规定,军人一方要求离婚的,所在部队政治机关领导先视情况进行调解,符合离婚条件且对方同意的,由政治机关出具证明后可申请协议离婚;军人一方坚持离婚但地方配偶坚决不同意的,可由部队商请对方单位或者地方有关部门进行调解,调解无效的,由政治机关出具证明后可在当地法院诉讼离婚。
(2)现役军人有重大过错,配偶离婚不需要必须征得军人同意。
现役军人有重大过错,配偶离婚不需要征得军人同意,而军人一方与他人同居属于有重大过错的情形,这种情况下,配偶一方要求离婚是不需要军人同意的,但是因军人办理离婚,需要提供政治机关出具的同意离婚的证明,所以军人不同意的情况下,需要向政治机关提供军人一方存在重大过错的一些证据,才可以拿到证明文件。
(3)现役军人无重大过错,除非军人同意离婚,否则地方配偶不能要求离婚。
现役军人无重大过错,除非军人同意离婚,否则地方配偶不能要求离婚。结合法律规定,配偶一方要求离婚,军人同意的,由政治机关出具证明同意离婚;如果军人不同意,政治机关在没有查实军人确有重大过错的情况下,是不会出具证明的,没有开具证明就无法办理离婚,即便配偶一方起诉到法院,在无法提交军人一方存在重大过错的证据的情况下,法院也不会支持配偶离婚的诉讼请求。